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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德明電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灼熙 律師
被 告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惠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惠君 律師
程昱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家上字第四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4 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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