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訴,1845,200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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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 訴 人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人 乙○○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662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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