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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6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19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補正完整之聲明書狀,並將該書狀及相關証據資料逕寄被告,且於下次庭期將該郵件回執庭呈附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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