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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4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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