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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9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1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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