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甲○○ 住桃園縣觀音鄉富林村2 鄰過溪子3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住桃園縣觀音鄉樹林村2 鄰樹林子15號」;
關於命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6,3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35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