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訴,2099,200903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之1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98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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