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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建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1,9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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