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訴,569,2008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69 號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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