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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7,119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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