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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永環保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2 月6 日96年度重訴字第39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157,9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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