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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3 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係記載「相對人群智模板工程公司」,惟與所附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記載所對造人為「群智工程行」不符,請確認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並請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公司或獨資或係合夥;
若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同時提出其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與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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