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育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民國97年3 月21日公司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之股東簽到簿。
二、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