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共同送達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97年5 月25日止,經鈞院以96年度司字第268 號裁定准予展延在案。
惟因清算人代表至今滯留國外,致清算人會議仍無法如期召開,進而影響清算之終結,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98、225 號及96年度司字第108、269 號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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