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甲○○(即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召集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7年5 月20日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6 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中壢魚市場公司清算代表人後,因對於案外人黃春火等2 人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及該二人對於中壢魚市場公司提起之給付退休金訴訟,均未能在97年5 月20日前終結,致本件無法在6 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書為證。
是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7年5 月20日起續予展期6 月至97年11月20日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