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威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盛開發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以95年度司字第40號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聲請人發現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負債,即依破產法規定向法院聲請破產,惟經鈞院於95年6 月20日以95年度破字第27號駁回,聲請人即繼續清算事務,惟因清算事務繁瑣,致清算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前經鈞院以96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准予展期,惟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准予再次展期清算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2 月9日就任威盛開發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等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40號卷宗核閱屬實。
又聲請人前於95 年11月間以清算事務繁瑣,兩度聲請展期至96年8 月8 日,並經准予備查在案。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6年8 月9 日起展延6 個月至97年4 月8 日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