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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台灣富得巴精模機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繳納積欠之97年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合計新台幣(下同)15,578,009元,及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繳納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6,501,253 元,暨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完稅證明之證明。
二、依法清償上開債務後,重新造具台灣富得巴精模機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因台灣富得巴精模機材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財產,自應清償未完納之稅捐,應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繳納積欠稅捐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賸餘財產分配表,暨該重新造具之表冊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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