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94,200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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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甲○○
號4樓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大公司)之董事,友大公司於93年9月17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依法應由聲請人等公司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惟其餘董事均已失聯或在國外,爰先由聲請人檢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規定向鈞院聲報就任清算人,並經鈞院以96年度司字第185號函准予備查。

茲因因聲請人僅係單純投資之董事,對公司財務資料掌握有限,致未能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8月1日聲報就任友大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等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185號卷宗核閱屬實。

茲聲請人以對公司財務資料掌握有限,無法於6個月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聲請延展,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7年2月1日起展延6 個月至97年7月31日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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