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96,2008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甲○○(即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後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258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7年5 月3 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自96年5 月3 日就任為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09 號函准予備查,又聲請人就任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後,因無法在96年5 月3 日起至96年11月3 日止完結清算,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58 號裁定准予展期至97年5 月3 日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其仍無法於展期期間內清算完結。

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7年5 月4日起展延至97年11月3 日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