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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曾恆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相 對 人 騏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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