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1959,2008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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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佑旭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佑旭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惟債權人未依法陳明其清算人,亦未特定其利息計算之利率,經本院民國97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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