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2158,200805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158號
債 權 人 名星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