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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989號
債 權 人 甲○○
寄嘉義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請於事實理由欄中詳述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理由,經本院民國97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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