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4064,2008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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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064號
債 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聲明(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抑或否 二、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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