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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065號
債 權 人 譚志譜
債 務 人 程尉誌(原名:程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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