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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籍設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之戶籍已由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4 月4 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乙○○之戶籍遷入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乙○○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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