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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745號
債 權 人 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福即信興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補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債務人陳明福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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