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5750,2008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丁○○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 省略),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
,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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