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5792,2008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79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洹工程有限公司、丙○○、穩騏工程有限
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請求債務人丙○○、乙○○清償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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