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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藍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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