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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026號
債 權 人 吳素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泉冷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 2 、提出債權人給付債務人系爭加盟金之相關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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