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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翰林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債務人及事實理由。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債務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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