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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依 聲請狀所附房屋貸款約定書所載,其為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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