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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游景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原名:游景財)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原設籍於桃園縣龜山鄉,後經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11月5 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債務人之住址遷入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民事訟訴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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