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6521,2008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5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農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合併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 明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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