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6625,200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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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6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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