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6649,2008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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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64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__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查債務人_公司已解散/廢止,請陳明該 2、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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