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6661,2008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661號
債 權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為752,863元之正確違約金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