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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經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於96年12月31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入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查詢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
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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