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72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欲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明細及附表。
2.釋明主張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益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