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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77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自飛揚特社區管理委員會受讓系 二、補正送達代收人飛揚特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
三、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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