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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即債務人乙○○求償之依據。
經本院民國97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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