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6923,2008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923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約款, 2 、如有委託契約,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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