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7008,200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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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00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岩悅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自聲請狀之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聲請狀之附表。

經本院民國97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雖分別於97年5 月20日、同年月27日提出附表,惟該附表均未記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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