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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陸開發工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支票(號碼:CG0000000) 之退票理由 2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更正債務人公
3 、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欄、證物不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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