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司促,17012,200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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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01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元,及其利息如 2 、提出聲請狀所稱三紙本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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