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聲,1840,2009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相 對 人 乙○○○○○○○○
1弄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96年度裁全字第97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裁全字第642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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