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相 對 人 乙○○○○○○○○
1弄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96年度裁全字第97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裁全字第642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