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訴,1103,2009031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己○○
乙○○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98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