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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長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快樂g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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