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訴,1296,20130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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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96號
抗 告 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慈恩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96號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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